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施盈成、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66號 原 告 施盈成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頁第三十一行關於「原告蘇冠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施盈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