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義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