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錢進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28號 原 告 錢進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五角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繳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