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禹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66號 原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于欣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完整契約書(含約款),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