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原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被 告 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99,764元。原告於同年9月10日收受裁定,惟迄未補繳裁 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