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益瑞、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32號 原 告 張益瑞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26元(如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否認認識被告及向之借款,請被告儘速進狀提出相關債權(或轉讓)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