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oin Limite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06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New Charm Corporatoin Limited)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New Charm Corporatoin Limited Taiwan Branch)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共 同 代 理 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Riant Capital Limited(英 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 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