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明興、王久天、4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明興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王久天 即 被 告 4樓 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文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北訴字第54號、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91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久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久天、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92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13,35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抗字第3號、108年度抗字第416號、107年度上字第306號裁定參照)。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受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之拘束。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北訴字第54號判決被告王天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237,855元(主文第1項),並於主文第3項諭知訴 訟費用1,990元,其中100元由被告王久天負擔,餘由原告負擔;其餘附帶民事訴訟費用由被告王久天負擔66%,餘由原 告負擔。嗣聲請人及相對人王久天各自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字第991號判決將命王久天給付逾424,316元部分廢棄,並以判決主文第5項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久天、庫柏瑪莉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擔33%,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 額,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不含擴張上訴聲明部分),由相對人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負擔33%,餘由聲請人負擔;關 於相對人王久天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70%,餘由相對人 王久天負擔;併以112年度上字第991號裁定主文第2項諭知 聲請人擴張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全案現已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是聲請人就前已支付、並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元,相對人 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7元,以及相對人庫柏瑪 利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6,926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13,35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審級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99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 上訴之裁判費 20,508元 聲請人預納。 擴張之裁判費 4,455元 聲請人預納。 上訴之裁判費 19,023元 相對人王久天聲請訴訟救助,已命繳納5,722元。 資料使用費(光碟費) 50元 相對人庫柏瑪利預納。 資料使用費(光碟費) 50元 相對人王久天預納。 證人旅費 530元 聲請人預納。 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說明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㈠第一審判決主文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1,990元,其中1,000元乃聲請人請求機車修復費3,800元之裁判費,此部分由相對人王久天負擔100元,餘900元由聲請人負擔,因相對人王久天就此部分未上訴而確定。 ㈡第一審訴訟費用990元則屬聲請人於第一審擴張部分之裁判費。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㈠第二審判決主文第5項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33%,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額,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不含擴張上訴聲明部分),由相對人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負擔33%,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相對人王久天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70%,餘由相對人王久天負擔。 ㈡第一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990元,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33%為327元(≒990×33%),餘663元由聲請人負擔。 ㈢第二審聲請人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1,088元(=20,508元+50元+530元),由相對人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負擔6,959元(≒21,088元×33%),餘14,129元由聲請人負擔。 ㈣第二審聲請人擴張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4,455元,由聲請人負擔。 ㈤第二審相對人王久天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19,073元(=19,023元+50元),由聲請人負擔13,351元(≒19,073元×70%),餘5,722元由相對人王天久負擔。 ㈥綜上,相對人王久天應給付聲請人100元;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327元;相對人庫柏瑪利應給付聲請人6,926元(=6,976元-50元);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13,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