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郭祐銘、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號 原 告 郭祐銘 被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1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