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