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觀租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