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0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