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秦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明小吃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