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伯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天祥、美麗晶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4545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