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港灣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朱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新港灣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濱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33,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