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賴元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賴元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874元(即25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利息),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原告應確認本件被告為何人,如為「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公司」,應一併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