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2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