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教育部、潘文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花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