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詹緯全 上列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