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致維、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陳致維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