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秉承即鑫承科技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楊秉承即鑫承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軒宅急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被告名稱並非「竣軒水電宅急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