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柳約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6號 原 告 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冠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