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王資豪、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王資豪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原告王姿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王資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