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程明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15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訴訟代理人 郭容慈 陳璟賢 被 告 陳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