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五八六號 原 告 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仲敏 訴訟代理人 魏仕諭 被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