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五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五五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惟德 送達代收人 陳坤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千九百五十七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陳明被告為久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九 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