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四九號 原 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捌仟陸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仟伍拾玖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