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О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О五七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振宗律師 被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邵榮文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字第六○五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下 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