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六五號 原 告 中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旭欽 送達代收人 黎禮欽 被 告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張 世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