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二二號 原 告 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二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預以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工程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其承攬被告工程,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工程款尚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承攬契約,明細表各影本為證,而被告抗辯其未正式驗收等情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抗辯為無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