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四九五號 原 告 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林清華 被 告 甲○○即同佑商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四九五號給付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 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並提出該附件之證物欄所示證物為證,經核相 符;且未經被告作何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法 官 陳惠生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