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李華南 被 告 金益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六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金益亨企業有限公司、甲○○、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益亨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邀同另被告甲○○、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約定自九十年六 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止,分十三期清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 定利率採年息百分之十八固定利率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分期攤還 之利息,其借款應就為全部到期,自遲延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納本息至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竟未依約清 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十四萬二千五百二十六元本金及自九十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均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及放款系統資料查詢表各一件為證,而被告金益 亨企業有限公司、甲○○、乙○○○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金益亨企業有限公司、甲○○、乙○○○連帶 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法 官 黃雅芬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