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九二六號 原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王燕卿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 萬一千二百六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一萬一千二百廿三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