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嵐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音村 送達代收人 陳資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宏明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零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