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標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壹拾 貳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仟 貳佰肆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伍佰零柒元,尚需補繳新台幣柒佰叁拾捌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姿君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