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簡易 第三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