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建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建簡字第四號 原 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