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海商簡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海商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承攬運送有限公司、貿聯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東易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