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五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五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晨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婷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