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四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伍佰伍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