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六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國昌律師 被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煌村律師 王聖舜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雷淑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