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四四號 原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三條但書第一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金額未逾新台幣肆拾伍萬元,依法視聲請調解,惟經合法通知, 卻未於調解日民國█日期轉換█上午十時十分到庭,足證本件不能調解,揆之右 揭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