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七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七四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統賀新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十五時零五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