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二九號 原 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二九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簡易三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 參佰陸拾捌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訴訟標的: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理由要領: 緣原告係向被告承租BENZ牌牌號3C-8687號自小客車乙輛,嗣因原告所承租車輛失?, 故主張以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要求被告還返不當得利租金乙事,惟: (一)按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係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給付不能之效力」。玆 因原告于租約存續中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肇致所承租車輛于九十三年三月 十八日失?,造成被告損害,自應歸責于原告之過失,按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 害」。第二項「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份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 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按雙方租賃 契約如附件(一)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車輛失? 或全損處理:承租人於承租期 間內,車輛失? 或全損時,承租人同意按左列方式賠償出租人損失(一)帳面 殘值(車價減折舊)減保險公司理賠金額等於自負額,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原告應為承擔因車輛出險之自負額,新台幣(以下同)參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 陸元整之債務。 (二)係爭原告所提退還租金引用以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有所不同,原告所提免為對 待給付租金實際,係為原告應負損壞賠償之自負額。不可混為一談,此與原告 要求返還租金殊屬不符。 (三)租賃期間(1)原告所承租車輛因違規罰款陸佰元由被告先行代墊,按租賃契 約第肆條第六項規定「租賃期間,發生之任何違規停車或違反交通規則所受之 罰款...,概由承租人負擔,若已由出租人墊付時,承租人應立即現金償還 」。故原告尚應償還被告代墊款陸佰元。(2)按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六項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格」。 原告于承租車輛時,按租賃契約規定,繳交保證金參拾萬元,及承租車輛失? 協尋期間,原告暫先繳付租金壹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上項暫收款項共計 肆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整,原告應負賠償款(1.)代墊罰款陸佰元(2.) 自負額參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共計參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扣除暫 收款,被告尚需退還原告肆萬零玖佰伍拾貳元(附件三),並已提交核計方式 予原告審閱,同時要求原告前來領取退還款項,原告均置之不理,鉅料原告又 以不當得利向被告要求返還租金,實令人不解,殊屬不當。 (四)原告以「不當得利」請求被告退還租金於法不符,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因原告所 承租車輛失?,致使物之滅失而解除租賃契約,然對被告之損害賠償業已單獨 成立請求權,並不因契約解除而消滅請求權,按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契約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固被告向其原告請求因出租車輛失 ? 所產生之損害賠償價額,依法有據,並無不當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 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法 官 謝明珠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