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三八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二三八五二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 陸萬零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