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