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1873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常悅有限公司 2號1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