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2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781號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彬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