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4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4866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伍佰捌拾萬貳仟柒 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