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促字第一八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前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百一十五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訴訟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之規定,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非訟中心以民國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八三八五號支付命令命被告(即債務人)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向原告(即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以及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一千元,該支付命令經郵政機關送達債務人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臺北縣中和市○○路二號四樓),經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事由為雙方曾就本件票款和解,且該公司業已清償其中部分款項,異議範圍為票面金額全部,此一訴訟標的對債務人必須合一確定,且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行為係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異議效力自及於合法受支付命令送達之債務人。 (三)惟債務人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未受支付命令之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該支付命令核發迄今已逾三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支付命令就債務人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部分已失其效力,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之效力不及於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 (四)而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前段已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係請求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三人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未請求連帶給付,其中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部分支付命令已失效、未能視為起訴,視為起訴之被告僅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述及,依前揭法條、說明,本件原告視為起訴之範圍應為原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即八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小數點以下捨去】。 (五)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盧秋月於原告起訴後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權消滅,經法定代理人乙○○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聲明承受訴訟。 (六)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至三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七)本件原告視為起訴之被告僅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之金額僅八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小數點以下捨去】,業如前述,原告乃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請求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並追加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二人,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金額部分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部分係追加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必要之人為被告,且擴張、追加部分,復經到庭之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原告此項變更追加於法自無不合,本院爰就變更、追加後之聲明及被告為審判。 (八)其中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為解散登記,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陳報清算人為丙○○、開始清算程序,惟迄今仍未清算完結,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四六號卷宗審認無訛,而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甚明,是本件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得為訴訟當事人。 (九)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起訴,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票據付款地為位在臺北市松山區○○○路三六三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有管轄權。 (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背書交付、如附表所示、面額共二百五十萬元之支票四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連帶給付票款二百五十萬元,及各票面金額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兩造確有協議分期攤還票款,然原告要求被告另行簽發支票更換已屆期之支票供擔保,並由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書,未獲同意,是雙方並未達成和解,至已給付十五萬元票款部分查無實據。 (三)證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曾到庭以雙方曾經協議由被告逐年攤還六十萬元,該公司並已清償十五萬元,原告竟仍就原支票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核屬相符,本件支票四紙均為真正,並經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當庭辨識後坦認無訛,應堪信為真實。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辯稱雙方曾經協議由被告逐年攤還六十萬元,該公司並已清償十五萬元云云,但已經原告否認,被告復始終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其所辯自難遽採。 五、次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於支票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前段、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二百五十萬元之支票四紙,經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背書交付原告,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揆諸首揭法條,原告據以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票款二百五十萬元,及各票面金額自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六、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支票詳目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新臺幣)│ 提 示 日 │ ││ │ │ │利息起算日│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伍拾萬元│94.04.15 │PB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4.15 │0000000 ││公司 │ │ │94.04.16 │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壹佰萬元│94.05.15 │PB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5.16 │0000000 ││公司 │ │ │94.05.17 │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伍拾萬元│94.02.15 │PB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2.16 │0000000 ││公司 │ │ │94.02.17 │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伍拾萬元│94.03.15 │PB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3.16 │0000000 ││公司 │ │ │94.03.17 │ │├────┴─────┴────┴─────┴────┤│均經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背書。 │└──────────────────────────┘